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首页
律师介绍
产权知识
经典案例
域名争议
商标权
专利权
打击盗版
产权案例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产权知识经典案例域名争议商标权
专利权
打击盗版产权案例产权保护不当竞争药品保护商业机密产权法规产权合同行业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3798506762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专利权

专利发明人顺序 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添加时间:2022年7月30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Tags: 专利发明人顺序,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http://www.zllssz.com/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利发明人顺序

1·无顺序要求及主次区别;专利设计人名字先后排序无区别,专利设计人名字排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署名只是作为一种荣誉而已。

2·申请人顺序不代表任何特权的;

3·发明人的话牵扯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有主次的韵味,部分单位也是对此有一定要求,但是发明人并没有实际权力,意义不大。

另,若毕业设计为独立完成,则可以拒绝该请求;若同意,则署两人名字,授权后为两人共有,专利产生的效益将按共有份额划分。

因此,专利发明人属于共同发明人,在专利法里面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一些专利评职称什么的都是把默认的发明人顺序来排的。

法律依据:《专利法》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相关知识:

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发明人属于共同发明人,在专利法里面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一些专利评职称什么的都是把默认的发明人顺序来排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