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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业绩∣决胜最高院,大成知产团队助力鸿铭公司二审成功改判赢得胜诉!添加时间:2025年2月13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近日,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终审裁判书,该裁判书支持了孙大勇律师团队代表客户鸿铭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告起诉,孙律师团队助力委托人鸿铭公司二审成功改判、赢得胜诉!
原告拥有一款“电容内部爆炸检测装置”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原告认为被告鸿铭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鸿铭公司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鸿铭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鸿铭公司等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 1000000元;3.鸿铭公司等赔偿原告公司维权合理费用 10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鸿铭公司等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鸿铭公司侵权成立,遂判决鸿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
鸿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间更换律师团队并决定由孙大勇律师代理提起上诉。孙律师认为被告鸿铭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侵权。另外,经分析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并做相关专利检索分析,孙律师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依法应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鉴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涉及复杂信号的传输、采样和比较分析,并非肉眼观察可见,因此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组织和展现形式非常重要。现有技术方案的载体设备在湖南,而被控侵权设备载体在四川,二者的技术比对鉴定并非易事且可能耗费巨大。如何选择恰当的比对和举证形式是本案能否制胜的关键。
经反复思量,孙律师团队决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现有技术比对:
1. 收集该现有技术设备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合同、发票、送货单、设备结构图纸、现有技术设备使用方的公司证言等证据证明现有技术设备公开销售以及使用情况的事实。
2. 以专利技术方案为参照对现有技术设备采用外观拍照+仪表检测+电脑关键操作界面拍照的方式展现设备实施的技术方案,并对以上检测过程、拍照过程全程公证。将以上公证结果与原告的侵权分析报告所涉侵权设备的相关图片进行对照,可以发现二者反映的技术方案实质一致。
3. 由于电脑操作界面与计算机内载软件的关联性较强,而计算机内载软件具有容易更换和重装的特点,因此排除法官对现有技术设备内载软件更换和重装的顾虑亦是举证的重要内容。为此,孙律师团队积极收集委托人申请日前存储、邮件传送的关于现有技术设备的电路板原理图、电路板元件图、BOM表、操作说明书、控制软件代码等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综合技术分析鉴定,鉴定结论为:以上技术材料所反映的整体技术内容同委托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一致。该鉴定结论可以进一步佐证现有技术设备所反映技术方案的真实性。
4. 考虑到现有技术设备所涉电路板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公开销售的事实更容易查明,孙律师团队以专利技术方案为参照,论述现有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特征均由现有技术设备的电路板各具体元件所决定,以此强化法院对委托人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心确认。
5. 申请法院对现有技术设备与被控侵权设备进行技术比对鉴定或者实施法院勘验。该方案需要针对两地设备分别进行技术分析并进行两者比对,操作步骤最为复杂,费用也最为昂贵,但好在一旦法院准许,相关的费用将可由败诉方来承担。以此作为后手兜底,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诉讼风险最小原则。
6. 孙律师团队在积极组织现有技术抗辩的同时,抓紧调阅涉案专利的审查授权文档、检索国内外现有技术,并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该方案能够釜底抽薪,对原告杀伤力最大,但鉴于其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故其难度也最大。
鉴于本案技术比对的复杂性,审理耗费时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鸿铭公司现有技术抗辩的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事实直接导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委托人胜诉!
据悉,孙大勇律师团队勇于挑战,精研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以独特的视角审视案件本身并提出建设性、前瞻性观点,为客户赢得胜诉。在过往,孙大勇律师团队在华创公司发明专利维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使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和力泰公司诉益豪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在亚奇公司与天津亿鑫通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在亚冠诉战音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广东高院和深圳中院两审判决、在欧耀多专利权属纠纷案中通过广东高院将深圳中院判决推翻、在基波诉科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湖北高院推翻宜昌中院判决、在博众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中通过湖南高院推翻长沙中院判决、在博众诉众合成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山东高院推翻济南中院判决、在鼎识公司诉文通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通过北京高院推翻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不见不散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中通过北京高院推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在台电商标维权纠纷案中通过江苏高院改判扬州中院判决、在和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江西高院推翻南昌中院判决等等……
客户感言: 本公司一审败诉,二审上诉时经人引荐找到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为应对本次对本司而言极为不公的专利侵权指控,该团队凭借专业的洞察力和对专利法的深刻理解,在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固证还原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指导和建议。该团队不辞辛劳的异地取证,严谨、细致的举证推敲,宏观俯视的思维格局,对案件进程的准确预判与及时的跟进把控等等,都给本司留下深刻印象。孙律师团队对案件认真负责、严谨务实的精神,让本公司在一审败诉的委屈与煎熬中对二审胜诉充满更多期待!
最终该团队凭其卓越的代理水平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帮助本公司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赢得翻盘胜诉,让公平和正义得到伸张!在这里,我为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点赞,为大成律师点赞!感恩,感谢!
鸿铭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李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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