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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9月23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国知发管字(2007)16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57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试点工作期满的城市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本次验收考核验收的范围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城市试点工作届满两年,需要进行考核验收的城市。

  二、考核验收方式

  本次考核验收工作在我局统一指导下,采取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的形式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原则上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召集本辖区试点城市集中汇报、统一评议的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形式多样地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将自行确定的验收时间,以电子件和传真形式及时报我局备案,我局有关领导、专家将根据需要前往有关地区参加考核验收并调研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要求

  (一)本次验收要对照各有关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中设定的目标,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城市试点、示范创建及示范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试行)》,结合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审。

  (二)各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要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包括: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规范性文件、数据统计材料、试点工作总结及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小结。其中,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小结要结合本地特点,字数在2000字以内。

  (三)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局的相关要求,对各试点城市进行认真评审,具体要求为:

  1.将试点城市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三类:a.通过验收b.需要复议c.不通过验收;

  2.向我局报送考核验收材料,包括:各试点城市提交的考核验收的全部材料、考核验收评审意见;

  3.认为符合申请示范城市创建市条件的,应一并提交相应的推荐材料。

  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我局协调管理司审核备案。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验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参加本次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城市试点、示范创建及示范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协调管理司  张 立  姜 伟

  电  话:010—62083615/3585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zhangli_6@sipo.gov.cn,jiangwei@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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