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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6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将在前三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和范围,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广泛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从中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和《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二、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100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0—30家单位申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0—15家单位申报。前三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此次试点。

  试点工作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之日起算,为期两年,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验收考核。

  三、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产业振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并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同时,各省级局要根据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并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系人。

  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函、推荐表、试点工作规划汇总、排序,连同各省级局的推荐函、试点方案、联系人信息一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四、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推荐企事业单位参加试点申报,并酌情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2.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表

     3.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管理司企业处   郭辉  徐俊峰  彭茂祥

  联系电话:010—62086559  62086568   
 
  传     真:010—62020895

  电子邮件:ip_qiye@126.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    编:100088
 
 

附件1

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在认真总结前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内外新形势,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结合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形势,响应国家产业振兴调整规划和重大战略部署,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其平稳应对金融危机,有效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效支撑。

试点工作将继续沿用“以试点促推广普及”方针,不但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全国推广,也要通过这种国家层面的试点工作有效带动各省区市的试点工作,从而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将逐批滚动进行,不断形成规模引导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试点单位要按照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开支费用。试点单位要建立专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部门,由本单位管理层领导出任负责人,并安排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整个单位知识产权的总体规划、运营,必要时可吸纳技术研发人员作为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主)管理规章制度

试点单位要参照本试点方案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创造性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办法等,探索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工作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

(三)加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

加大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中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调查、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四)加大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要加大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直接为企业发展服务。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五)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人才。



(六)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的有关内容,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表。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要把专利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晋升和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开拓市场、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符合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1.试点单位的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正式申报函和试点工作规划。必要时,相关市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可对辖区内欲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和指导。

    2.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报名单,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函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的试点单位名单,并行文予以公布。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1.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两年,拟在2009年6月份正式启动。

2.试点工作采用“适度委托”的方式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开展具体的试点工作。

3.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政策指导、人才培训、战略研究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引导和支持,并统一组织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终期验收。

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参照本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参与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要指导试点单位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要定期组织试点单位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等活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和有效监督,特别是要及时组织开展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中期检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试点工作的终期验收总结工作。

5.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设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督促试点单位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6.各试点单位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根据本试点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完成各项试点内容。

    7.国务院相关部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试点工作,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各项事宜。

 

附件2

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推荐表

 

单位全称

 

通信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国有

 

民营

 

合资

 

外资

 

其他

 

主要经营

范    围

 

职工总数

 

研发人员

一般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

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数

 

专  职

兼  职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专利基本

情    况

    内容

类别

申请量

授权量

转让量

引进量

发    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国外专利

pct

 

 

 

 

巴黎公约途径

 

 

 

 

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情 况

商标数量

 

国 内


国  外

有 无

驰名商标

 

 

 

除专利、商标外的其他知识产权

种类

 

数量

 

生产经营

情    况

主要产品及市场占有率

 

年产值

 

年利税

 

产品进出口状况

 

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基本情    况

是否有知识产权管理规章

 

是否有知识产权工作奖酬机制

 

是否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机制

 

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是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是否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机制

 

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利用过专利信息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参加试点工作希望达到的目    标

 

对试点工作的建议

 


作为试点单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哪些支持

 

推荐部门

审核推荐

意    见

                              

 

 

 

 

 

                         省级知识产权局   印章

             (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审定 意 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格的全部内容;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填写除“生产经营情况”之外的内容。)

 


附件3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一)总 则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

(三)专利工作的考核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

(四)附 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实施日期。

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它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 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及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企业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企业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三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

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四)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企业应将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专利工作达标和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

对专利工作优秀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纳入有关扶持企业计划或其它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除合同规定应向社会推广或保密外,项目承担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并可以有偿转让或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属于承担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权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荐纳入国家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采取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鼓励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专利基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建立新的经营实体。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专利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鼓励发展面向企业服务的社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协会等有关企业专利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并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专利实施效益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对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评价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依国家规定的评价要求评价。

第三十二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业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持严重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申诉和请求处理。申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及分配、奖励,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企业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取得专利权及专利实施后,给予专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要适时表彰专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以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定承担责任。

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企业权益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专利顾问过错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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