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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平行进口政策

添加时间:2014年4月21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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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平行进口实质首先是进出口双方的博弈,问题不仅在我国进口贸易中面临着这样的困境,而且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也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商品被他国以平行进口为由而禁止,所以我们也必须了解其他国家的平行进口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对我们分析各种利益关系,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盟商标法基于共同体经济政策的直接目标,以有利于实现共同市场的完整和统一,保证货物自由流通为出发点,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权利用尽,亦即认可并维护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贸易。与此同时,对平行贸易可能引起的不公平竞争给予关注,明确地规定了对平行贸易的限制性条款,即:在商品质量有变化或损坏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得阻止商品的继续销售(包括平行进口)

  美国出于保护本国厂商和国内贸易的政策考虑,对待专利产品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不可能持欧盟那种积极肯定的态度。然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已经形成的一项针对平行进口的禁止性原则却与欧盟商标法的规定不谋而合,此即“实质性差异”(MaterialDifference)。当平行进口的商品存在某种实质性差异时,该进口商品即被认定为非真品、冒牌货,其使用美国商标就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因为美国消费者认牌购物的期望未能如愿以偿。同时美国商标权所有人的商业信誉也因为该进口商品的低质量而降低和减损。

  日本的明确允许平行进口,在国际上引起了相当大的展动。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严禁平行进口,但在70年代初的派克笔案中,其态度发生了变化,允许平行进口。法院对平行进口是否违法提出了下列参考因素:商标是否指明了产品产地的厂商;平行进口货物的质量;国内商标权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商誉;平行进口人是否利用了该商誉;国内商标权人是否促进了商品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有无不公平的作法。此判决不仅得到终审法院支持,而且此后大藏省海关总署发布了通知.允许平行进口。

  中国台湾明治股份有限公司诉兰邦贸易有限公司一案反映了台湾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台湾“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允许平行进口,理由如下:“按真正商品之平行输入,其品质与台湾商标使用权人行销之同一商品相同,且无引起消费者混同、误认、欺蒙之虞者,对台湾商标使用权人之营业信誉及消费者之利益均无损害,并可防止台湾商标使用权人独占台湾市场,控制商品价格,因而促进价格之竟争,使消费者购买同一商品有选择之余地,享受自由竞争之利益,于商标法之目的并不违背,在此范围内应认为不构成侵害商标使用权。”

  由于各国关于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在谈判的过程中回避了这些分歧#采取了中立的态度,依据trips等相关规定,就该问题对成员国未作任何要求,国际条约、协议等多边条约对此态度也不明确。

  通过对经济发达的欧盟、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考察,我们发现除了美国、欧盟视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高于自由贸易和平等竟争外,其余国家(地区)都允许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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