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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添加时间:2014年5月6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解答: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先要查明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如果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权利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这是“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之一,a项当选。显然,如果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有合法来源,如权利人授权,则不构成侵权,b项当选。商业秘密与“密级”无关,c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据此,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应当审查本案中的乙社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也即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本题是典型的因员工的跳槽行为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案件,这也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参考答案:abd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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