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首页
律师介绍
产权知识
经典案例
域名争议
商标权
专利权
打击盗版
产权案例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产权知识经典案例
域名争议
商标权专利权打击盗版产权案例产权保护不当竞争药品保护商业机密产权法规产权合同行业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3798506762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域名争议

如何进行域名转让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7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域名持有人可以依法根据其具体情况转让已注册成功的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具体而言,出让人可以先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还需要提交证明卖方为域名所有人的材料。待交易完成,交易码确定后,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交用以确认卖方变更注册者信息的必要审核材料及交易码,注册服务机构验证成功后(15日内完成验证),应于15日内完成更改域名密码和修改相关注册人信息。

  以gov.cn、edu.cn结尾及被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的域名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以下类型的域名也同样不能申请转让: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另外,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