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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胜诉案]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确权案四连胜!

添加时间:2015年3月4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案件提要:

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超声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时代高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申请了名称为:“真空干燥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135353.7,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12月30日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过该专利权的保护,时代超声公司在中国的超级电容器的生产、制造设备领域取得了独占、领先的低位,公司发展势头突飞猛进!

为突破时代超声公司专利权的束缚和限制,福群精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福群公司)、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分别于2011年的11月17日、18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时代超声公司的“真空干燥炉”专利无效。

险恶处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为评估上述专利的稳定性,时代超声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估,并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评估原告专利稳定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原告诉讼维权、通过专利打击竞争对手时对原告(专利权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面对目前竞争对手联合夹击的困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报告对时代超声公司的不利陈述,另考虑到本专利有效性与否对公司发展的重要影响,时代超声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和多方比较后最终决定委托前海律师孙大勇先生等出庭抗辩,以求维持住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首战胜诉

前海律师打败福群公司、腾达公司的前一、二轮进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2012年8月8日中国专利复审委采纳孙律师的辩驳意见,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在权利要求1等的基础上,维持时代超声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再战胜诉

前海律师挫败福群公司的第三轮进攻

2013年4月7日,不甘心败诉的福群公司再次组织新的证据向时代超声公司的涉案专利发起进攻,以谋求摧毁该专利。时代超声公司再次委托前海律师律师团队守擂,并同福群公司展开角逐。

经过明争暗斗,2014年4月,福群公司撤回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本次守擂成功。

四连胜

前海律师挫败腾达公司发起的第四轮进攻

2015年5月30日,受时代超声公司专利威胁的腾达公司总结前几次败诉的经验和教训再次组织新的证据向时代超声公司的涉案专利发起第四轮攻击,妄图彻底摧毁时代超声的涉案专利。

受时代超声公司的委托,前海律师孙大勇再次顶住压力,顽强守擂。

代理结果:

前海律师孙大勇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腾达公司的无效请求意见。孙律师认为,时代超声公司上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个,即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1能否维持有效,对整个专利保护范围以及有效性的确定均具有非常重要而关键的意义。就权利要求1而言,孙律师认为腾达公司提出的新的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不能成立,本专利应当依法维持有效。

经前海律师出庭抗辩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前海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14年11月26日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在权利要求1等的基础上,维持时代超声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案件回放: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920135353.7、申请日为2009年3月3日、名称为“真空干燥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真空干燥炉,包括密闭箱体、有轨滑车、设于所述密闭篇体内并驱动所述有轨滑车移动的自动导轨、用于将所述密闭箱体抽真空的真空泵组、用于为所述密闭箱体加热的加热系统以及控制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两个开口的连接箱,其中所述连接箱的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闭箱体,所述密闭箱体与连接箱之间设有自动真空门及在所述自动真空门开启时容纳该自动真空门的罩体,所述自动真空门及自动轨道的驱动部分与控制单元连接。

……

为叙述方便,其余权利要求省略。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9、10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2年12月25日,公开号为CN138688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580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公开曰为2008年12月3日,公开号为CN10131411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4: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 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针对请求人于2014年5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4年7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9、10具备创造性,并提交如下证据1:

    证据l:专家评审意见书,复印件,共10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4年8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4年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4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4年9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明确附件4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明确证据1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7、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附件l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1、2或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 7、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各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台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附件1-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分析判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真空干燥炉。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热处理炉相当于本专利的真空干燥炉,附件1中的加热室1相当于本专利的密闭箱体,连接室2和清洗室3共同构成本专利的连接箱,连接室2和清洗室3之间的门8a和10a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动真空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有轨滑车和自动导轨,而上述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2或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旁白:避开请求人的焦点,论述其他特征的不同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附件1除未公开有轨滑车和自动导轨之外,也没有公开密闭箱体、连接箱等,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真空干燥炉,附件1公开了一种热处理方法及其所使用的热处理炉,该热处理炉包括用于加热工件的加热室1;用于将处理气体供应给所述加热室的气体供应装置7;沿着所述加热室侧面安装的可气密密封的清洗室3,用来使所述加热室1与外部空气隔离:用于输送所述工件的输送装置5;用于探测所述加热室1的内压的第一压力传惑器PS1;用于探测所述清洗室的内压的第二压力传感器PS2,用于将所述清洗室的内压降低到预定压力水平的真空泵VP;用于将与所述气体相同的气体供应给所述清洗室的内部的清洗气体供应装置(过滤器12、小口径操作阀13a和大口径操作阀13b):控制部分4,用于根据由所述第一和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所探测到的数值来控制所述输送装置5、用于控制真空泵VP以及所述清洗气体供应装置,其中在所述清洗室被抽空到预定压力水平之后通过所述清洗气体供应装置将所述气体供应给所述清洗室的内部,从而使清洗室的内压基本上与加热室的内压相等(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6页倒数第2段、附图1)。

本专利的密闭箱体是一个密封箱体,其在进行物件的真空干燥时是密封的,连接箱具有第一开口,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密闭箱体,而附件1的加热室1与连接室2之间尽管存在门8a,但是门8a中存在通孔8a1,当物件在加热室1中进行热处理时,加热室l没有被密封,其与连接室2连通,因此附件1中的加热室1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密闭箱体,连接室2也没有密封连接到加热室的第一开口。请求人在请求书第5页中提到清洗室3和连接室2之间设有门8a和10a,用于进行气密的请求,如果用附件1中的门10a对应本专利的自动真空门,附件1中门10a密封连接两个腔室,但是门10a密封连接的是连接室2和清洗室3,即门10a并不是设于加热室与连接室之间,因此,即使用附件1中的门10a对应本专利的自动真空门,其也不能使得加热室1相对于连接室2成为密闭容器。由上述可知,请求人关于“附件1中的加热室1相当于本专利的密闭箱体,连接室2和清洗室3共同构成本专利的连接箱”这一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对于上述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末主张被其它证据所公开,请求人仅用附件2和3评述权利要求1的“有轨滑车和自动导轨”。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有轨滑车和自动导轨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并基于此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依法审查,支持前海律师的上述辩驳主张,认定专利权人时代超声公司的“真空干燥炉”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宣告名称为:“真空干燥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135353.7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权利要求1等的基础上维持有效。至此,本专利维持案在前海律师的代理下,终于旗开得胜,完美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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