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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竞争】中美制止滥用知识产权专题研讨会

添加时间:2015年6月9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10月19—20日,我委与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美制止滥用知识产权专题研讨会。会后,向彭森副主任报告了会议情况。10月27日彭森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此类研讨会有益于开阔眼界,增进了解合作,拟请外事司继续予以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刊载如下,供各地参考。

  10月19—20日,我委与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美制止滥用知识产权专题研讨会。美国驻华大使馆、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联邦贸易发展署、贸易代表办事处、商务部的相关官员参加了会议。中方参会人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我委外事司和北京、天津、河北等18个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会议由我司副巡视员李青同志主持;我司司长许昆林同志和美国贸易发展署政策与项目主任兼东亚区主任简杰锐分别在会议开始时致辞。

  研讨会上,美方代表介绍了美国在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方面的主要制度和执法实践,并与中方参会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根据美方代表的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处理方面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创造或支持垄断的手段,而竞争法是反垄断的手段。因此,知识产权持有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有关许可限制,往往作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怀疑对象。但在80年代之后,美国对这一关系作出了调整,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财产权,认为反垄断法不赞成实质上损害竞争的排他行为,但尊重财产权。同时,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致力于促进创新与竞争。

  与这一调整相适应,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改变了反垄断执法思路,并于1995年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明确了相关执法原则。一是对知识产权相关行为的分析适用一般的反垄断分析原则。虽然在进行反垄断分析时会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但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同样也是禁止的,在相关市场界定等方面也适用分析的一般原则。二是认为知识产权并不必然产生市场支配力。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虽然知识产权赋予某一种特定产品、方法或相关产品的排他权,但在经济生活中,通常也会有足够的上述产品、方法的实际或潜在的替代品。因此,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具有市场支配力。三是认为绝大多数知识产权许可都是有利于促进竞争的。这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可以促进其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整合,从而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更有效的开发利用,以及通过降低成本和推出新产品来使消费者受益。同时,这也可以增加知识产权所能获得的预期回报,从而激励更多的创新,进一步促进技术研发。正是基于以上原则,美国对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都是按照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并且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在以上原则基础上,美方具体介绍了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联营、交叉许可、回授、歧视性许可条款、搭售与批售、拒绝许可和标准设定等行为对创新和竞争的促进作用,其中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发生的具体实践。但美方强调,由于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很难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或者制度,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因此,大多采取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做法。美方同时表示,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鲜有查处的案例。大多数案件被证明是可以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或者对于创新和竞争的促进作用大于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有一些案件以和解结束。如2000年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程序。201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英特尔达成和解,要求英特尔禁止使用威胁、捆绑价格或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竞争,并修订与其竞争者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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