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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应重罚受提议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5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Tags: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   http://www.zllssz.com/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厂商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其他企业,推广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已涉及客户端软件、搜索服务、安全软件、用户信息保护等领域,使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某梅建议,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应重罚

  吕某梅认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应增加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将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中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

  吕某梅建议,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制度,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增加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互联网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吕某梅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部分企业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多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或主要高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以达到惩罚的功效。同时,单独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将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专章的前提下,可在“法律责任”部分以单独条文形式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高文委员:应立法严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已严重破坏了青少年健康上网环境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最近一直搅动着中国舆论场,网络“第三只眼”问题困扰着众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群体。在全社会对隐私泄露的恐惧和不安快速升温背景下,在今年两会上,保护网民隐私和信息安全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多位代表委员将“营造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呈现在议案提案中。作为互联网界的权威专家,高文委员今年经过慎密调研,提出了《关于严厉打击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提案》、《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的提案》等两个有关互联网行业发展方面的提案。

  高文委员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非常关注,他在《关于严厉打击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提案》中,列举了个别软件诱导网民安装软件,通过不兼容、难卸载等方式阻止网民安装其他同类软件产品,并同时诱导用户删除竞争企业的软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他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的提案》中指出,“免费陷阱”成为侵犯网络安全的违法现象,从免费杀毒软件泄露用户隐私,到非法钓鱼网站窃取用户信息,已经严重破坏了青少年健康上网环境,甚至会造成未成年网民成为网络暴力的对象,造成大部分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的未成年人网民的财产损失,加强网络安全隐私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避免“罚酒三杯”导致违规企业无视受罚

  高文委员认为,当前互联网企业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所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滞后、无行业标准规范都成为诟病。他认为,当前应从两个层面着手解决,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尽快立法明确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规行为。二是从道德层面的约束。他说,“大家对明显不道德的事,就要一起去讨伐,让不道德一方产生压力”。

  高文委员重点提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措施较轻的问题。他指出,在针对目前中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手段,行政责任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也只是罚款10万或20万,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最终导致无法遏止一些违法行为。他认为必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譬如“以更高比例的净利润作为罚款,才能使违规企业汲取的教训刻骨铭心”,避免“罚酒三杯”导致违规企业无视受罚。

  在昨天的联合采访中,有记者问道:“许多网民都在使用免费杀毒软件,包括360、金山等,不知道您是否使用相关软件,特别是360软件被指窃取个人信息,当您也不确定他是不是窃取了,对此,您个人会有此担忧吗?”高文回答:“有责任感的人对这种事不管是不是涉及到自身利益,凡是认为不对的事,大家实际上应该明确表态。我个人用的东西一般都属于老一点的东西,经过验证不太会出问题的东西,所以新的东西我不太去碰。”

  高文委员认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是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他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针对市场中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旧的法律已无法适应新时代新情况的发展,执法范围过窄、执法手段不足,法律责任欠缺,惩治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高文委员建议国家及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重对违规互联网企业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违规互联网企业对处罚置若罔闻的行为,建议通过增订或重新立法,加大对这些违规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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