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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相关问题的解答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4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2010年5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修订部分商标申请书式说明的公告》(工商标字〔2010〕100号)(以下简称《公告》),重申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要求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近期,部分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对《公告》的相关内容向我局咨询,现就其咨询的有关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对部分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说明进行修订?

答:原商标申请书式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不规范,造成每年有近两万件申请文件被不予受理,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商标申请书的填写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的部分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说明进行了补充修订,以期促使申请人书式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及时被我局予以受理。

问:本次修订是否修改了商标申请书的格式?

答:本次修订未修改商标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仅对如何填写申请书作了进一步说明,目的是提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填写符合受理要求的商标申请书件。

问:在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许可申请时所要求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许可等申请事项的,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国内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及其他我国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外国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因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证明文件的类型我局不作统一要求,但该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应当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经翻译机构翻译的,应当有翻译机构章戳确认,商标代理组织自行翻译的,由代理组织盖章确认。

问:《商标申请书式(注释)修订说明表》第10条关于“申请人章戳(签字)”项目中规定的“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申请人也必须在此栏盖章或签字。”应如何理解?

答:申请人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时,应当在申请书 “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盖章或签字。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的,如果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已经明确具体商标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申请人可不在该商标申请书式上盖章或签字。

为方便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我局草拟了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供大家参考。各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委托书,但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我局委托书样式中的内容。

上述商标代理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附送中文译本。

 



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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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委托书国内、国外申请人均可参照使用)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方有效。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商标”一栏对商标的描述应当与所申请的商标图样一致。

4.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一栏不需填写。

5.委托权限未经特别声明的均为一般代理,应当在“委托权限”一栏填写“一般代理”。委托权限涉及权利处分的,应当在“委托权限”一栏详细列明具体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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