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首页
律师介绍
产权知识
经典案例
域名争议
商标权
专利权
打击盗版
产权案例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产权知识经典案例域名争议商标权
专利权
打击盗版产权案例产权保护不当竞争药品保护商业机密产权法规产权合同行业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3798506762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及授予专利权应具备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6年5月6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实用型专利保护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外形特征,它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形,也可以是产品的平面图案,或者两者的结合,但不能是一种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具备的条件上:(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截在申请日以后公远见卓识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之日起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