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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正文: 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
   

      所谓证书信赖人,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的证书拥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机构的用户,他与认证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证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的存在,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用户交易时,却又成为了证书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并且,认证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还要对之承担责任,因此,有必要专门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
 

      1.认证机构与信赖人关系的分类及其分析
   

      在开放网络环境中,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呈现为多种形态,其具体情况要以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与认证机构的关系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1)社区认证服务型
   

      即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某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此时,交易双方也同时都是证书信赖人,具有双重身份,并且认证机构并不是交易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而只为其交易提供信用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社区性在线认证服务,也是较为普遍的认证服务形式。
   

      此种认证机构与其倌赖人(同时都是用户)之间的关系,比较清晰,因为他们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都是以认证服务合同为前提而形成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这类用户本身与认证机构事先存在着信用服务合同关系,就忽视了其作为证书信赖人的地位。他们不仅能以证书用户的身份享有权利,同时,也可以证书信赖人的身份,要求认证机构履行谨慎从事的义务,
   

      (2)单方证书用户型
   

      当交易一方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而另一方则不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时,就是所谓"单方用户型认证关系"。此时,非证书用户是证书的信赖人,此种关系,多发生于消费型交易,而其中的消费者又没有登记为证书用户的情况,
   

      在上述关系中,证书用户(一般为商家)是以服务合同与认证机构建立了信用服务关系。而非证书交易人(一般为未申请证书的消费者),则是典型的证书信赖人,是依照认证机构的特殊职业义务,因交易关系的进行而与认证机构之间形成了信赖其信用服务的关系。认证机构的特殊职业义务,就是其向社会提供公正的交易信用服务的义务(或称社会责任),是特许之共用企业所应负的职业责任。
 

      (3)交叉认证关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虽然交易双方都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但其证书是由不同的认证机构分别证书的用户进行交易,即属此类。这就是所谓的交叉认证关系。该关系需要由各国或各认证机构之间的交易认证协议来解决,以便相互确认对方证书的有效性。同时,本地认证机构经过交叉认证之后,要替对方的认证机构,对自己的证书用户负信赖证书的责任。这种关系更为复杂,它涉及到认证机构的外部结构,需要由国际之间的,或认证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协调,譬如,德国、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都专门规定了对外国电子证书的认可条件。
   

      (4)非纯粹的认证关系(或称混合认证关系)
 

      所谓非纯粹认证关系,是指认证机构是主营其他服务的,而认证服务只是其衍生业务,譬如,金融机构颁发给其客户的数字证书,同样可用于其他的在线交易认证。有的学者称之为"品牌证书"。在此种认证关系中,认证机构不是单纯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而是在认证服务的同时,也以提供交易辅助条件的形式,参与了证书用户的交易。如银行在向用户提供认证服务的同时,还可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这种混合型认证关系,比单纯的认证服务关系要复杂得多,它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的相互交叉与相互制约,应注意辨别不同性质的关系及其规范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类并非是绝对的,其间有相互交叉的地方,此处只是为了便于考察其属性而暂作划分的。 
   

      2.证书信赖人的义务与选择 
   

      证书信赖人虽然不一定事先与认证机构存在合同关系,但他是认证关系的受益方之一。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保障其利益的前提条件。贸法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第11条规定,相对方(即证书信赖人)如不能履行下列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1)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签名的真实性, (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a确认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被中止签发或被撤销,b遵守任何有关证书的限制。
   

      上述义务说明,对电子签名的信赖必须具有合理性。交易当事人应根据具体的环境,对所接收的电子签名的合理性及其程度,予以谨慎确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行为,但相对人不能因此而草率行事。它是与签署人、证书机构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是三者之间划分责任的依据之一。
   

      证书信赖人对于交易相对人电子签名证书的使用,一般应在所建议的可靠程度内给予信任,并以此进行交易。但这只是一种任意选择权,作为证书信赖人的交易一方,可作出自己的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在建议范围内行事   
   

      此种选择是最常见的,也是参与认证服务关系者通常所期望发生的。如果证书倌赖人按照认证机构所建议的证书信用等级,即在一定的交易额度内与证书用户(持有人)进行丁交易,一旦由于认证机构或证书用户的过错,而使证书信息不实,并给证书信赖人造成了损失,则认证机构和证书用户,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认证信用服务对电子商务交易关系保障的最明显的体现。
 

      (2)另作判断,风险自担
 

      在实践中还会有这样的情况,即信赖人未按证书等级进行交易,而是超出了认证机构建议范围,这同样是信赖人行使其选择权的具体形式。不过,在此种情况下,认证机构不对其超出证书可靠性建议范围的交易额负责任。实际上证书建议信任度,一般是与认证机构的最高责任限度相一致的,证书信赖人不可不察。四、认证机构的主要义务
 

      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务行业的成败。依照规范的具体程度,可将认证机构的义务分为概括性与操作性义务,前者,如认证机构之危险活动禁止原则;后者,如证书的颁发、中止、撤销等业务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对认证机构这种涉及公众交易利益的信用服务机构,制定一些概括性的义务,以利用条款的弹性优点,来弥补规范上的缺漏或失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对认证机构义务规定得再详尽,都可能有遗漏之处,特别是随着技术的升级,很可能出现一些原定标准过时、被淘汰的情况。这些概括条款不仅必要,而且是有其应用价值的。
   

      还可根据规范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分为对内与对外义务两部分。譬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的第八部分,以"认证机构的义务"为标题,自27条至35条都是相关的规定。其各条内容分别为:可靠系统、披露义务、证书的发布、发布证书的陈述、证书的中止、证书的撤销、无需登记人同意的撤销、中止通知、撤销通知等9个方面。其中除了"可靠系统"是内部规范外,其余均系对外业务规则。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也曾在第9条"关于证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中,对认证机构的义务做了集中规定,其中包括 6个方面:a兼顾行业政策或习惯,严格依据其所作的声明行事,b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证书的整个有效期内,保证所有与证书有关的,或者已被包括在证书内的重要陈述具有准确性与完整性,c提供合理的查证途径使相对方能够通过证书确认……d提供合理的查证途径,使相对方能够通过证书或其他方面确认……e为签名者提供签名器受损的通知方式,并确保可获得及时的撤销服务;f使用可靠的系统,程序、人力资源来完成其服务。

      总的来说,认证机构的义务大致可概况为以下几方面: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安全是认证机构服务的宗旨性目标,同时也是其义务,譬如使用可靠性系统,就是安全义务的体现。真实、谨慎,是针对用户对外资料的审查核实与公布而官的,也是对证书信赖人负责的做法。公开认证机构自身及用户的应予发布的信息,是其业务规则之一,保密则是对用户的不宜泄露的信息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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