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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遭侵权 农民维权打官司

添加时间:2017年8月6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农民李某起诉称,鞍山某公司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李某的摄影作品制作成户外广告,构成对李某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要求鞍山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鞍山某公司将互联网上一张照片放大,以公益广告形式安装在岫岩一繁华街道上,没想到6个月后却成了被告。6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鞍山某公司赔偿农民李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李某家住岫岩,虽然务农,但喜欢摄影的他闲暇时总爱端起相机四处采风,后得摄影专家的指点,摄影技术提高很快。去年2月的一天,李某到岫岩县城办事时,发现立在岫岩繁华街道一幅大型公益广告上面的图片跟自己的作品十分相似,于是将公益广告牌拍摄下来。后经比对,该广告图片竟与他4年前拍摄的一幅岫岩深山中的照片如出一辙。该摄影作品曾在辽宁省举行的一次摄影大赛中获奖,并被有关部门制成网页上了互联网。李某找到图片制作者鞍山某公司讨说法,几经交涉未果,便一纸诉状递到岫岩人民法院,要求鞍山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鞍山某公司表示难以接受,认为李某所指的户外广告,实际上是社区公益宣传大型图片,他们的目的是宣传岫岩,美化环境,与公司自身的经营业务无关联,不能赔偿。

  岫岩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岫岩山景摄影作品及底片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李某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鞍山某公司未经作者的许可擅自使用该摄影作品,其行为构成对李某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该图片广告具有一定公益目的,且李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鞍山某公司在制作图片广告中有获利行为等因素,故酌情判决鞍山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限期拆除侵权的公益广告,并向李某赔礼道歉。

  李某和鞍山某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今年3月,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合理,判决正确,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法官多次找到被告方商谈,最终双方达成共识:鞍山某公司赔偿李某1万元钱,并向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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