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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区别问题添加时间:2018年3月9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 ”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 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