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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收购合同 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组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Tags: 域名收购合同,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组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形   http://www.zllssz.com/

 孙大勇律师,龙岗区商标转让流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域名收购合同

域名收购合同 字体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独立且合法拥有网站之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的上述网站达



域名收购合同


【 function bookmarkit之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的上述网站达成如下协议:


1、被收购网站的基本情况为:XXX网站,日访问ip为5,000左右,属于XXX网站;


2、本协议被收购的标的物包括域名为… 和这3个域名所指向的空间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此域名和网址上的内容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3、收购费用和付款方式:全部收购费用为        元,分   期给付。


第一期:费用    元;给付时间为乙方取得与本网站相关域名的所有证明文件和注册证书等以及合法并实际获得域名管理权限之日起3日之内;


第二期:费用     元;给付时间为 乙方合法并实际获得网站空间管理权限之日起7日之内;


本协议所称合法获得管理权限是指双方自愿协议转让并依法变更了本协议所指标的物权属;


 本协议所称实际获得管理权限是指乙方取得甲方的管理密码 并单独享有;


4、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当确保本网站被收购时其所有权是独立拥有且合法的;


、甲方自愿将本网站以及以本网站为载体的知识产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依约足额给付收购费用后,甲方即不再享有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当移交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和注册证书等;若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网站所有权人变更手续,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予以办理;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收购费用;


5、因本网站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本网站在被收购前的所有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


6、违约: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日











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组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形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进一步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二、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三、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四、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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