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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商标异议制度解读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Tags: 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商标异议制度解读   http://www.zllssz.com/

  孙大勇律师,龙华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中律网网友提问: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中律网耿学军律师回答: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网友提问: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律师回答: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商标异议制度解读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就异议程序的设置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异议程序前置,即置于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获准注册前;二是异议程序后置,即置于商标获准注册后。笔者认为,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注册人权利的同时,还肩负维护消费者利益,培育诚信、公平的竞争环境等使命,异议程序前置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的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较好地实现了商标法的功能,也会克服与异议程序后置相伴的注册商标效力未定、注册证发放失控、加大商标管理难度、增加立法成本等弊端,因此主张实行异议前置,此种观点与修改后的《商标法》相一致。而且,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孔之见。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营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编辑日期:2003-5-15

作者: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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