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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注意三个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Tags: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注意三个问题,【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http://www.zllssz.com/

  孙大勇律师,大鹏新区保密咨询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孙大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注意三个问题

认定要注意三个问题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机关也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及其侵权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还是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谈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认定要注意三个问题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机关也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及其侵权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还是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谈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的客观基础。换句话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对间接后果负刑事的情况下,就只限于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追究刑事。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在这里,如何理解“直接经济损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定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计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数额。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损失金额不仅要计算本金还要计算利息。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只能是前述四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的消费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于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取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这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与刑事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表现在两者都对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行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失予以计算;而后者表现在刑法只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计算直接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计算间接损失。

  三、善意取得应受到保护

  正确处置非法利用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合理延伸。对此,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侵权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如果不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就应该由权利人收购,而不能直接由工商机关监督销毁,否则就可能破坏交易公平。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担刑事的前提是出于商业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基于商业目的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应当严格区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营利的商业行为和消费侵权产品带来利益的行为。无论是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还是消费该种商品,都会给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带来利益,但他们的法律性质不同: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给权利人带来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而对于购买、使用、消费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如果流入市场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应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销毁或者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我国刑法对直接利用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谋利的,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通过消费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谋利的,不论用于消耗性的消费,还是用于生产性的消费都没有规定刑事。

  消费者购买用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一般发生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下:一是消费者事先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购买者所取得的所有权;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知情,而是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取得所有权,法律应该给予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只要行为人的取得属于善意取得,其就取得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其行使自己的这些合法权利。如果对于这种行为规定刑事,公权力过分扩张,就会侵犯公民的私权,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收购该侵权产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认定要注意三个问题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机关也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及其侵权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还是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谈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准确地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统一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计算方法,才能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

【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举办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论坛”上,中国技术交易所推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一站式平台”。此举旨在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探索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

  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举办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论坛”上,中国技术交易所推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一站式平台”。此举旨在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探索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实施的有效方式。

  在当前技术含量与争议日趋复杂的新形势下,商业秘密侵权对象正在从已有的成熟技术或产品向尚处于产业化前期或还在产学研阶段的技术成果渗透, “保护合法权益、保护创新能力”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日益受到的重视。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实施,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今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决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行业协会试点工作,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软件行业协会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分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铝业分会3家单位成为试点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3家单位均为行业领军代表,有着广泛的会员单位,通过举办论坛、研讨、案例分析等活动,可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尤其是中技所,拥有众多的会员单位,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保密意识形成良好的带动作用。

  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介绍,中技所联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东方灵盾、知识产权出版社、新加坡知识产权交易所共同建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一站式平台”,为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专利检索、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商业化等配套服务,将对企业的核心技术起到显著的保护作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以政策把握、理论研究见长。知识产权出版社掌握丰富的数据库资源,具有检索分析的优势。我们也和众多的法律机构、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中技所已经成为一个集结众多资源的平台,尤其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保密工作上,走出了一些自己的经验之路”。

  据悉,目前中技所正在努力打造专利技术交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科技融资的创新平台以及科技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市场化操作平台。现在市场上一些产权交易所也在做一些法律服务,但是像中技所这样推出成系统、成体系的全流程平台还是第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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