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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执行案]原告提起专利诉讼后缘何被法院强制划款给被告?

添加时间:2015年3月4日   来源: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zllssz.com/

导读:原告拥有一款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安云公司生产销售的森林消防救援车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权。鉴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停止相关中标合同的履行。此外,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00余万元人民币。为息事宁人、避免诉累,被告提出补偿、和解的意愿。无奈原告拒不和解,决意将诉讼进行到底,以谋求更大的诉讼利益。

见和解无望,被告遂委托前海律师孙大勇先生出庭抗辩。孙律师经分析全案,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诉讼无理,其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为确保被告抗辩成功,孙律师认为本案须通过鉴定比对方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鉴定相关费用高昂,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均须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故此,孙律师在勘验、鉴定工作启动之前请求法院明确:本案因勘验、鉴定、维修而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经鉴定比对,鉴定机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深圳中院遂据此判决原告败诉。鉴于被告的事先声明和原告的确认,除诉讼费外,因鉴定而产生的勘验、损害维修、鉴定等费用总共194,600元法院责令由原告方承担。2014年9月,被告启动强制执行程序。2015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执行完毕。

 

正文:原告于2006 年设计了一种用于消防水罐车的消防系统,并于2006 年7 月21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 年12 月26 日批准该专利,专利号为:200620061940.2,名称为:一种消防系统及消防水罐车。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安云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一种森林消防救援车产品。经分析该产品,原告发现该产品的技术特征已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经原告多次警告,被告深圳安云公司仍多次参与政府采购竞标,被告深圳X委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被告深圳安云公司采购5台被控产品,并且该采购合同目前正在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安云公司停止宣传、制造、销售森林消防救援车产品,销毁该类库存产品、半成品、专用模具;2 、被告深圳安云公司和被告深圳X委停止履行采购森林消防救援车的合同,被告深圳X委停止向被告深圳安云公司支付余款,停止使用已经采购的森林消防救援车;3 、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追究侵权责任支付的费用合计100 万元。

为息事宁人、避免诉累,被告提出补偿、和解的意愿,以确保中标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奈原告拒不和解,决意将诉讼进行到底,以谋求更大的诉讼利益。见和解无望,被告遂委托前海律师孙大勇先生出庭抗辩。

孙律师经分析全案,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诉讼无理,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确保被告抗辩成功,孙律师认为本案须通过鉴定比对方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鉴定相关费用高昂,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均须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故此,孙律师在勘验、鉴定工作启动之前请求法院明确:本案因勘验、鉴定、维修而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经鉴定比对,鉴定机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深圳中院遂据此判决原告败诉。鉴于被告的事先声明和原告的确认,除诉讼费外,因鉴定而产生的勘验、损害维修、鉴定等费用总共194600元法院责令由原告方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深圳中院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上诉称鉴定结论有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于法无据;此外,一审法院责令由原告承担全部鉴定等费用明显不公。

2014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孙律师的上诉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被告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对原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账户存款扣划。

2015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执行完毕。

在前海律师的代理下,本案由最初的原告强势,最终乾坤倒转,被告反手制服原告。

 

案件判决书全文请查看: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ms/201411/t20141110_40070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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